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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单证印制。各银行应按照有关单证印制的具体要求进行单证印制。关于单证印制规范和要求将另行下发。
  三、单证备案。有关单证的备案应按照《规定》中所确定的报备方式进行。各银行应在2005年1月1日前完成单证的报备工作。
  四、数据接口规范要素和银行自行开发的接口程序要求将另行下发。
  五、新单证的启用日期和数据报送方式的正式施行日期将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的进度安排另行通知。
  六、各银行应在本阶段开展以下工作:
  (一)单证印制和系统调整的准备工作。
  (二)研究通过银行内部网络将报送数据集中到一个出口,从而统一渠道报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方案。
  (三)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专线网络连接的准备工作。
  七、各银行总行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系统内分支行,并加强对系统内分支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工作的组织、协调与领导。
  八、各分局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内支局及银行。
  九、各分局和银行在转发本通知时所需要的单证印刷样品,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十、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
  国际收支司:邹兆荣、刘芳。联系电话:010-68402146、68402144。
  经常项目司:方海新、陈婧、叶欣。联系电话:010-68402276、68402298、68402416。
  附件: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四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完善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规范涉外收支单证管理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所需的境内收支单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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