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场审查
通过材料审查的企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和产品抽样检测。
1、根据《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进行“排放关键部件”(详见附件三附表2)与型式核准的一致性的核查、整车和“排放关键部件”的自检记录、相关检测设备检定和校准记录,以及检测记录的核查等。
2、产品抽样检测
通过现场审查后,抽取代表车型的样品进行检测。样品的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并在生产企业标准偏差范围之内。
三、批准和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于30个工作日内,发布通过免检审查生产企业的批准公告。
四、复审
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资格的企业,在有效期结束前应提出复审。复审内容按本规定的第二条执行。
通过复审的企业,可再获得三年的免检资格。
五、撤销
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资格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中的任意一项时,将被撤销免检资格。被撤销免检资格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免检。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环保生产一致性方面有质量缺陷的反馈,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实;
(二)未通过复审;
(三)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变更后未及时申报;
(四)未按期进行年报。
附件六:
生产企业试验室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在生产企业试验室内,对该企业产品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和免检抽查的情况。
二、试验室的能力要求
(一)试验室应具备有效运行的内部质量体系,确保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设备性能、标准物质和试验环境要达到GB18252.2-2001的要求。
(三)试验操作规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三、试验室的确定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派的专家组按照本附件附表1和附表2的要求,对试验室的质量管理和仪器设备条件进行审查,并确定该次检测是否在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
附表1:
生产企业试验室能力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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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核查内容及要求 │ 是/否│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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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验室内部质量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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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验室是否已经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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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验室如未通过计量认证,需核查以下项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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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测量是否具有可溯源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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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是否具有试验人员培训、考核上岗制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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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是否制订了相关试验程序 │ │ ┃
┠──┼───────────────────────┼───┼──┨
┃ │4、是否有设备仪器和标准物质的管理规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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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是否有试验环境条件控制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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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是否进行比对试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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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性能是否达到GB18252.2-2001的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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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物质是否达到GB18252.2-2001的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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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试验环境是否达到GB18252.2-2001的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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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验操作是否符合GB18252.2-2001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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