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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核查人:            生产企业指派人:

  附件四:

现场检查内容和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生产企业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整改后的企业现场检查。
  二、现场检查内容和程序
  1、资料审查
  针对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进行相关质量管理文件及体系运行记录等资料的现场审查,重点检查有关车型的停产文件记录、造成该车型环保生产一致性不合格的原因分析、对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改进、对自抽样检查的改进、对生产、工艺和(或)检测条件的改进等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生产企业对发现生产一致性不合格前的新生产的不达标车辆补救措施的有关文件。
  2、实施情况检查
  对企业与环保生产一致性相关的生产线、检测线的关键工位和(或)排放检测试验室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企业是否按《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和相关整改文件实施一致性保证计划。
  现场进行轻型汽车“排放关键部件”(详见附件3附表2)与型式核准的一致性判定检查。
  3、抽样检查
  资料审查和实施情况检查合格后,需再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检查按附件三进行。
  三、检查结果
  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附件五:

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免检规定

  一、申请
  具备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可以申请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免检。
  (一)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已通过第三方认证,制订有效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二)与排放和噪声有关的“排放关键部件”(详见附件三附表2)应具有完整的指导生产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三)按照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生产企业每种产品都应有一个标准偏差;
  (四)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关于环保生产一致性方面的质量缺陷反馈。
  (五)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函;
  2、企业所有在生产的车型、生产线及生产地的概述;
  3、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及相关技术资料,包括与排放和噪声有关的“排放关键部件”完整的生产用图纸和技术文件、控制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排放(工况法)和噪声检测设备清单、每种产品所有排放和噪声检测报告汇总,以及每种产品的工况法排放检测结果的生产标准偏差。
  二、审查
  (一)申请资料的审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接受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查并提出反馈意见。未通过材料审查的企业,应进一步完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可于2个月后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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