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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一)设备检定/校准情况;
  (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三)标准物质使用情况。
  六、年度报告的其他内容要求
  (一)唯一性的编号;
  (二)编制日期和企业负责人电子签章。

  附件三:

抽样检查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和销售的新轻型汽车。
  二、抽样办法
  (一)样品确定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定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查的生产企业及车型。
  (二)抽样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派的抽样人员,凭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查函件到生产企业抽取具有产品合格证的样品,抽样可以在企业生产线末端或成品库的合格产品中进行,也可在企业的经销商处抽取尚未销售的合格产品。抽样数量按照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确定。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中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辆。
  随机抽样方法可参照《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GB10111-88)或在企业产品帐上随机选定等方法。
  (三)抽样人员须对抽取的样品用盖有印章的密封条或其他方法进行封样。封样对象主要为汽车上可通过调整改变整车排放性能的零(部)件。
  (四)对于抽样后的样品,生产企业不得进行调整和更换零部件。
  (五)整个抽样过程,生产企业必须有专人到现场配合抽样工作。
  (六)被封样的样品,生产企业应按“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查”函件上要求的地点和时间,将样品送往指定的检测单位。
  三、样品核查和检测
  (一)样品核查
  样品核查由抽样人员在抽样现场进行。核查主要内容为:样品的“排放关键部件”与型式核准的一致性判定。具体见附表1、附表2。
  附表1、附表2的内容应在核查完成后,在抽样现场由抽样人员和生产企业双方签章认可。
  (二)样品检测
  1、样品可按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进行预处理;
  2、试验时所用燃料按照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选择;
  3、整车采用的负荷设定与型式核准时一致,检测项目包括Ⅰ型试验、Ⅲ型试验、Ⅳ型试验和车外加速行驶噪声检测的全部或部分;
  4、检测单位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指派人员负责监督样品检测的全过程。
  (三)检测完成后,检测单位应出具检测报告,并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四、样品检查判定
  经检查
  (一)“排放关键部件”与型式核准的一致性判定为合格,并且排放和噪声性能检测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则判定抽样检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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