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
(第20号)
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行为,根据《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
二00四年十月八日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和特种储备粮,下同)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行为,根据《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储备粮代储活动是指除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粮行为以外的其他储存行为。
第三条 申请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方可从事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或在情况紧急等特殊条件下,需要代储中央储备粮的除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分中央储备粮粮食类代储资格和中央储备粮油脂类代储资格。
第四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报批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报批工作。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从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积极协助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代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