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重型车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函[2004]300号)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现将实施《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2004年9月1日起,所有新制造、进口的压燃式发动机(包括柴油发动机和燃用其他燃料的压燃式发动机)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的车辆)必须符合GB17691第二阶段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限值,并停止制造、进口只符合GB17691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车辆和发动机。
各机动车制造企业应按标准的要求建立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并定期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
二、2004年9月1日前,已制造的经环保车型核准达到GB17691第一阶段排放生产一致性限值的车辆,其销售和注册登记可延长至2004年12月31日。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局将开始撤消上述车型的环保车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