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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等的通知

说明



  1、《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是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凭证。
  2、《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法定住所的醒目位置。
  3、《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除审批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暂扣、收缴和吊销。
  4、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应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教育教学活动。
  5、凡变更《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事项内容的,审批机关应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审批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正本。
  6、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交回审批机关。被吊销的《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自行失效。

  附件7: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



                      编号:XXXX XXXX XXXX XXXX

  内地与港澳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者:
  办学层次和类别:
  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备注: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者要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发证机关:XXXX(盖章)
                       发证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附件8: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编号:XXXX XXXX XXXX XXXX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者:
  办学层次和类别:
  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备注: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者要求(不要求 )取得合理回报

                       发证机关:XXXX(盖章)
                       发证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变更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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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项  │  变更后内容 │  变更时间   │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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