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定住所的醒目位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除审批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暂扣、收缴和吊销。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教育教学活动。
5、凡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事项内容的,审批机关应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审批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正本。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交回审批机关。被吊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自行失效。
附件5: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
编号:XXXX XXXX XXXX XXXX
内地与港澳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者:
办学层次和类别:
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备注: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者要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发证机关:XXXX(盖章)
发证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附件6: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编号:XXXX XXXX XXXX XXXX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者:
办学层次和类别:
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备注: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者要求(不要求 )取得合理回报
发证机关:XXXX(盖章)
发证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变更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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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项 │ 变更后内容 │ 变更时间 │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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