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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境内美元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境内美元债券在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4]146号)


国家开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我行同意国家开发银行于2003年9月19日发行的境内美元债券(以下简称“该期美元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范围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具有外汇经营资格的中资金融机构均可投资该期美元债券。
  二、交易方式
  该期美元债券的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
  三、结算方式
  该期美元债券交易流通的结算方式包括见款付券、见券付款和券款对付三种。
  四、具体交易安排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确定该券种的代码等要素,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
  该期美元债券的交易流通暂不通过同业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须于每周二前将其上周的该期美元债券的交易情况报同业中心备案。
  五、有关信息披露要求
  国家开发银行应在该期美元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5月31日前,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社会公布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财务报表。如发生可能对该期美元债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告。
  同业中心要切实做好交易备案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要制定美元债券托管结算细则,并做好托管结算工作;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每季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该期美元债券交易和托管结算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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