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的结汇资金仅限于提供购车贷款、支付公司日常经营费用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它用途。
六、汽车金融公司不得将尚未结汇的外汇资本金用于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七、汽车金融公司境外股东资本金流入的验资程序按照《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执行。
八、汽车金融公司只能发放人民币贷款,且在收取客户归还的贷款本息时,只能收取人民币。
九、汽车金融公司应当遵照《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吸收境内股东的外汇存款,不得举借外债,不得办理对外担保。
十、汽车金融公司如需支付外方股东利润,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一)书面申请;
(二)税务凭证;
(三)公司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决议;
(四)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利润发生年度的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报告;
(六)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七)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汽车金融公司如未将该年度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购汇汇出的,应向外汇局备案。
十一、汽车金融公司在发生国际收支业务时,应当按照《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和《
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对汽车金融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以及结汇、购付汇情况进行检查时,汽车金融公司应积极配合有关检查工作,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十三、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