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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4年7月15日 汇发[2004]7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汽车金融公司外汇管理,现将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汽车金融公司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可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一)开户书面申请(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开户银行等内容);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其筹建的批复文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还应提供中外各方合资协议(或合同)。
  汽车金融公司应在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有关情况报外汇局备案。
  汽车金融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数量不得超过3个。
  二、汽车金融公司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汇入的注册资金,支出范围为银行存款、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和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支出。
  三、已开立资本金账户的汽车金融公司若在筹建期满后未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开业批复,筹建组可向外汇局申请将账户内剩余资金汇出境外并关闭外汇资本金账户。
  四、汽车金融公司如需将其外汇资本金账户内的资金结汇,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凭外汇局开立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一)结汇书面申请(包括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的结汇资金用途说明);
  (二)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与人民币账户银行对账单;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其开业的批复文件(首次结汇时提供);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汽车金融公司每次申请结汇的等值人民币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最近3个月内有确定用途的人民币资金总额与其现有人民币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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