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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对中国保险统计
信息系统对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2004年7月6日 保监厅发[2004]63号)


各保险集团公司、各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4]48号)下发后,各公司在对接系统开发过程遇到了一些问题。为使各公司对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公司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李敏010—66506340 传真:010—66506469

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寿险业务中如果主险与附加险在同一保单号下,保险金额如何统计?
  说明:寿险业务主险与附加险在同一保单号下,如果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是分别列示的,则保险金额分别统计在主险和附加险项下;如果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没有分别列示,则保险金额应合并计算并统计在主险项下。
  二、一年期以上的长期意外险如何填列?
  说明:目前个别公司存在一年期以上的长期意外险业务,为统一核算应将该类业务并入一年期意外险业务中统计。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和转回在月度如何核算?
  说明:月度核算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和转回,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每月由精算部门提供精算数据,该数据为截至统计期各险种有效保单的寿险责任准备金累计数,财务部门据此作“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核算,提存数等于资产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值,同时每月按上年年末的寿险责任准备金作“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核算;二是只提存当年寿险保费收入的责任准备金。“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等于上年年末寿险责任准备金加上对当年寿险保费收入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同时每月按上年年末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做“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核算。各公司可根据公司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月度核算。
  四、“期末职工人数”中是否包括公司临时工、内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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