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的有效期到2010年自动中止。国家主管部门将不定期派人赴部分地区抽查,发现不合格的,视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示范区称号。
附件2:
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
(2004年度复核评估指标)
说明:本评估指标是在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部门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社区卫生服务分会组织各方面专家经过八轮专题研讨和对两个市辖区预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这些指标的遴选是以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卫基妇发〔2003〕252号文件为依据,以落实国家政策和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为目的,以尽量避免给基层造成压力和负担,防止临时性突击准备为原则,侧重了结果指标,减少了过程指标。本评估指标用于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2004年度国家级复核评估。
指标1: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领导(区长、主管卫生的副区长和11个区政府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卫基妇发〔2002〕186号和卫基妇发〔2003〕252号文件的掌握程度。分值:10分。
指标解释:访谈正确率=访谈正确的总题数/访谈总题数
访谈正确的总题数=∑每位访谈对象回答正确的题数
访谈总题数=∑每位访谈对象访谈的题数
指标2: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的增加程度。分值:8分。
指标解释:2002~2004年间,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经费投入的增长速度与同期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相比。
指标3:对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相关任务时给予经费或物质补偿。分值:附加分3分。
指标解释:政府以人均或项目补助等各种形式对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相关任务时给予(经费或物质)补偿。
指标4: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房屋免费使用情况(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面积)。分值:8分。
指标解释:政府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给予补助,包括无偿提供房屋或按机构准入标准提供全额房屋经费补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房屋配置标准分别为400m2和60m2。
指标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低保人员的医疗救助实行优惠,政府(通过民政、财政等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偿。分值:8分。
指标解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低保人员实施医疗救助的优惠措施;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偿。
指标6:医保部门将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医保定点单位并达到规定比例。分值:8分。
指标解释: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医保定点单位的比例=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医保定点单位的总数/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总数。(备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分别计算)
指标7: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空间布局合理,诊断室的设置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分值:4分。
指标解释:根据机构的功能划分做到空间布局合理,有全科诊室,诊室相对独立或具有隔断等设施,且实行一对一服务,有利于医患交流和保护患者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