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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既往有偿供血人群中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要组织对本次全面筛查发现的抗体初筛阳性者进行确证试验,对确证阳性既往供血人员感染者的配偶及子女,要补充进行抗体检查;对确证阳性的感染者要求进行CD4细胞检测;对需要治疗的病人,要及时进行抗病毒治疗,落实国家提出的“四免一关怀”政策,积极挽救病人生命。同时,要切实做好筛查结果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病人的隐私,避免歧视现象的发生。
  五、本次全面筛查所需试剂,由卫生部统一协调解决。各省(区、市)应根据本省(区、市)既往供血人员的估计数量上报所需试剂数量。接受2003年国家艾滋病转移支付专项经费支持的省(区、市)的试剂费用,从专项经费中支出,筛查需要的其它费用,由各地自行解决。
  各地要在2005年4月15日前将全面筛查总结报告及既往供血人员数据库按附件要求,报我部疾病控制司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既往有偿供血(浆)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技术指导方案(试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既往有偿供血(浆)人群艾滋病

病毒抗体筛查技术指导方案(试行)



  为落实我国政府关于对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和病人(AIDS)的“四免一关怀”政策,配合各地在既往有偿供血(浆)人群中开展HIV抗体筛查工作,特拟定技术指导方案。本方案适用于在既往有偿供血(浆)人员较为集中的地区实施。
  一、目的
  (一)掌握既往有偿供血(浆)人群的规模和分布。
  (二)查明既往有偿供血(浆)人群中的HIV感染者数和AIDS发病数。
  (三)了解既往有偿供血(浆)人群HIV/AIDS者的配偶和子女HIV感染状况。
  二、实施原则
  (一)检测HIV应进行集体或个体知情通告,并提供合格的检测前后咨询和相关服务。
  (二)统筹协调检测能力,包括初筛实验、确认实验、CD4细胞检测等,加强质量控制,以保证检测结果的正确性。
  (三)HIV感染者原则上要求提供真实姓名(或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以便能提供后续的健康咨询、免费治疗等服务。
  (四)保护被调查者的隐私,艾滋病的检测结果不得泄漏给任何无关人员;对因泄漏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范围
  筛查地区可为已知既往有偿供血(浆)人群较为集中的地区,或经线索提示可能为既往有偿供血(浆)人群较为集中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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