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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进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时,应当通过高管人员数据库对拟任人员以往的从业经历和任职情况进行核查,凡发现有不良记录的,应当进行重点审核。
  二十一、对于期货经纪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进行审核时,应当与原件进行一一核对并签字确认。
  二十二、期货经纪公司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在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按照规定要求向高管人员数据库系统报送高管人员的相关数据,并在取得任职资格后及时进行数据更新。
  二十三、如果拟任人员在申请材料中的陈述存在虚假、隐瞒、重要遗漏等问题,或者拟任职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有关申请材料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故意误导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在一年内不予受理该拟任人员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拟任人员或者拟任职公司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予以行政处罚,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拟任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出现上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对拟任职公司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公司相关申请事项予以重点审核,或者对相关管理人员的从业行为施行重点监管。
  二十四、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离职的,公司应当在该高管人员停止履行职责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期货经纪公司出现高管人员缺位时,应当指定其他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代其履行职责,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同时应当及时申报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并任用新的高管人员。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核准高管人员等任职资格后,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实施量化考核,组织后续培训,进行责任制度检查和任职资格年检等方式对其进行持续性监管。
  二十六、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必须在申请任职资格前或者取得任职资格后一年内参加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培训并且考核合格。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以往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规定的,仍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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