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拟任人员对其在原任职公司任职情况的陈述”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任人员在原任职公司的职务、职责、任职时间、履行职责情况、任职期间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有关问题应负的责任、离开原任职公司的具体原因等。
  十六、按照简易程序核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重点考察拟任人员在原任职公司期间的任职表现,包括胜任能力、违法违规记录、诚信记录等。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是否核准其任职资格的报告,并同时完成向高管人员数据库的数据报送。中国证监会根据派出机构的报告下发核准决定。
  受理申请的派出机构可向拟任人员原任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就其陈述等情况进行核查,原任职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十七、期货经纪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之间在本公司转任,或者总经理、副总经理转任本公司董事长的,不需要办理任职资格核准,但公司应当在该高管人员职位发生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转任或者兼任本公司总经理的,应当另行申请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可适当简化。
  十八、已经取得期货经纪公司执行董事、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到其他期货经纪公司仍担任上述职务的,拟任职公司应提交拟任人员对其在原任职公司的任职情况的陈述。符合下列条件的,不要求提供本通知第九条所列的第(四)、(五)、(六)、(七)项材料:
  (一)离开原任职公司不超过六个月(从原任职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时起,到拟任职公司提出任职资格申请时止);
  (二)在原任职公司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任职条件。
  已经取得执行董事、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公司内转任上述职务的,不需要办理任职资格核准,但公司应当在发生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申请材料反映和拟任人员陈述的情况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核申请材料的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书面说明和解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