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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五)不具有本通知第三条所列的情形。
  十一、期货经纪公司选任非执行董事、监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公司报告文件;
  (二)任职报告表(附件三);
  (三)股东会决议原件;
  (四)关于不具有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情形的个人声明(附件四);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二、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作出拟任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报申请材料。
  十三、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作出拟任用非执行董事、监事的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期货经纪公司选任的非执行董事、监事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告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更换符合条件的非执行董事、监事。
  十四、已经取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到其他期货经纪公司担任高管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任职资格核准适用简易程序:
  (一)已经取得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资格,并在期货经纪公司连续任职一年以上并至少参加过一次任职资格年检且通过;
  (二)已经取得董事长任职资格的人员到其他期货经纪公司担任董事长,已经取得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人员到其他期货经纪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三)离开原任职公司不超过六个月(从原任职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时起,到拟任职公司提出任职资格申请时止);
  (四)在原任职公司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或者严重失信记录;
  (五)未出现《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管人员的情形。
  十五、按照简易程序办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拟任职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任职公司董事会选举或者聘任高管人员决议原件;
  (三)拟任人员对其在原任职公司任职情况的陈述;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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