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查后,提出是否核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初审意见。无论同意核准或者不予核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派出机构均应出具有明确意见及详细理由的初审报告,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报中国证监会复审,并同时完成向高管人员数据库的数据报送。除按照规定可以扣除的时间外,派出机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上报初审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要求派出机构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补充调查并做出书面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审核申请材料后,对于符合任职条件的,核准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对于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八、期货经纪公司执行董事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与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条件相同。
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核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从事期货工作二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三)熟悉期货法规、规章和监管制度;
(四)熟悉本岗位的职责和业务规则;
(五)不具有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情形,且不违反《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九、期货经纪公司任用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二);
(三)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拟任用决议原件,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拟任用决议须按章程规定作出;
(四)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七)关于不具有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情况的个人声明(附件四);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期货经纪公司非执行董事、监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董事、监事职责;
(二)具有经济管理工作经验;
(三)了解期货法规、规章和监管制度;
(四)熟悉期货经纪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