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拟任人员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
(八)拟任人员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拟任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内容应包括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无犯罪记录的结论,该证明在三个月内有效);
(十)关于不具有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情形的个人声明(附件四);
(十一)两位推荐人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中,第(四)、(五)项可作为董事会决议附件,第(六)、(七)、(八)、(十一)项需加盖拟任职公司公章。
五、拟任人员在其任职资格申请表中的陈述应当真实、完整和准确,拟任职公司要在鉴定材料中予以确认。拟任职公司对拟任人员的鉴定材料应由董事会决议通过,鉴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有拟聘任高管人员的明确意见:
(一)拟任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诚信表现;
(二)拟任人员遵守期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自律组织规则的情况;
(三)拟任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四)拟任人员的执业表现。
六、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必须有两位具有期货、证券、基金等经营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推荐人的推荐。
推荐人对拟任人员的推荐意见应当如实说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包括何时认识,如何认识,与被推荐人的熟悉程度等内容),如实说明推荐的理由,并陈述被推荐人的情况。推荐意见中有虚假、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记入推荐人的高管人员诚信档案。推荐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拟任人员的关系及了解的程度;
(二)被推荐人的职业道德情况;
(三)被推荐人的遵规守法情况;
(四)被推荐人的业务水平;
(五)明确的推荐意见。
七、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审核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受理、审核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
(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和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派出机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予以补正,经补正后符合要求的,派出机构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核。
(三)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核申请材料过程中,应对拟任人员进行考察谈话并做记录,谈话记录记入高管人员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