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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七)拟任人员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
  (八)拟任人员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拟任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内容应包括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无犯罪记录的结论,该证明在三个月内有效);
  (十)关于不具有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情形的个人声明(附件四);
  (十一)两位推荐人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中,第(四)、(五)项可作为董事会决议附件,第(六)、(七)、(八)、(十一)项需加盖拟任职公司公章。
  五、拟任人员在其任职资格申请表中的陈述应当真实、完整和准确,拟任职公司要在鉴定材料中予以确认。拟任职公司对拟任人员的鉴定材料应由董事会决议通过,鉴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有拟聘任高管人员的明确意见:
  (一)拟任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诚信表现;
  (二)拟任人员遵守期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自律组织规则的情况;
  (三)拟任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四)拟任人员的执业表现。
  六、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必须有两位具有期货、证券、基金等经营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推荐人的推荐。
  推荐人对拟任人员的推荐意见应当如实说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包括何时认识,如何认识,与被推荐人的熟悉程度等内容),如实说明推荐的理由,并陈述被推荐人的情况。推荐意见中有虚假、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记入推荐人的高管人员诚信档案。推荐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拟任人员的关系及了解的程度;
  (二)被推荐人的职业道德情况;
  (三)被推荐人的遵规守法情况;
  (四)被推荐人的业务水平;
  (五)明确的推荐意见。
  七、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审核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受理、审核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
  (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和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派出机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予以补正,经补正后符合要求的,派出机构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核。
  (三)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核申请材料过程中,应对拟任人员进行考察谈话并做记录,谈话记录记入高管人员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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