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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7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4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
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67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证监发[2004]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货经纪公司聘任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取得任职资格;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在期货经纪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二、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从事经济或者与经济相关的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拟任董事长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要求其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一)在证券、期货或者其他金融行业的业务管理岗位或者监管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在教学、科研机构从事与上述金融行业有关的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取得经济、管理、法律类高级职称,并从事经济管理工作七年以上;
  (四)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十年以上。
  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在核准其任职资格时,派出机构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监管建议,提示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划分董事长和经理层的职权,董事长不得行使按照章程规定应当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行使的经营管理职权,要求公司合理配置其经理层。在持续性监管中,派出机构还应当加强对该公司责任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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