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本级监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
(六)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管理范围内监管系统管理办法和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范围内监管系统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范围内监管系统数据专网建设调试,并与全国监管系统联通;
(四)组织管理范围内管理中心监管数据接口软件测试工作,或统一组织开发数据接口软件;
(五)运用监管系统对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监督;
(六)负责管理范围内监管数据的收集、核查、汇总和上报工作;
(七)负责本级监管系统及数据传输网络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并保持数据传输网络的畅通;
(八)组织管理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 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范围内监管系统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管理范围内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并具体实施;
(二)负责管理范围内监管系统及数据传输网络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并保持数据传输网络的畅通;
(三)负责编制监管数据接口软件,或使用省(自治区)建设厅统一开发的接口软件;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监管数据,接受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向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报告;
第七条 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管理中心应确定应用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 应用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应选用德才兼备、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应用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分别负责系统应用操作和运行维护,不得混岗,不得相互代替工作。
第九条 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管理中心应明确技术支持单位,具体承担管理范围内监管系统建设、维护和技术服务等工作。技术支持单位人员不得代替应用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岗位的工作。
第十条 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管理中心应将监管系统的负责人、应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技术支持单位,报上级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