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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4]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有关直属单位,双重领导科研院所,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局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了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为了加强我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的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环境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称环保总局)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目的是: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展创新性研究,解决环境保护的重大科技问题,为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理论与技术支持。
  第四条 环保总局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环境科技中长期规划,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通过组织申报或者招投标等形式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承担国家环境保护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解决环境保护重大和关键性难题。
  第六条 建设与发展环境科学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七条 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学术带头人,培训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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