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外汇账户
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的通知
(2004年9月20日 汇综发[2004]12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数据质量,落实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要尽快组织力量按本通知的要求对接口程序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建立“账户系统”数据上报业务操作规范,将“账户系统”要求填报的数据纳入日常业务处理流程。
二、各外汇局应按《规范性要求》组织对外汇指定银行接口程序的验收。
三、《规范性要求》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要求与本《规范性要求》相抵触的,以本《规范性要求》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反馈。
联系人:欧琼霞 电话:68402330
附件: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
为规范各外汇指定银行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接口程序的设计,确保系统的数据质量,对接口程序提出以下要求:
一、数据采集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统一设计开发接口程序,从会计系统和银行业务处理系统中完整地提取电子数据形成上报文件,从会计系统提取的数据项不允许手工修改。
(二)账户收支余变动数据文件(以下简称Q文件)中的数据项必须从会计系统中提取。
(三)账户收入明细数据文件(以下简称A文件)和账户支出明细数据文件(以下简称B文件)中的银行分支机构代码(bank_code)、业务参号(ref_number)、发生日期(deal_date)、收/付款人名称(en_name)、收/付款人代码(en_code)、账号(account)、币种(currence_code)和金额(amount)等数据项必须从会计系统中提取,其余的数据项可从其他业务系统中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