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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单位开立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第三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后单位开立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9月27日 汇发[2004]9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见附件),取消和调整了495项行政审批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出具许可证或备案件。据此,我局在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方面相应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在审核企业或机构的开户材料时,不再要求其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或备案件,但需严格审核开户企业或机构营业执照中所列明的经营范围,并根据经营范围,确定企业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的性质及核定账户限额的比例。对外汇局今后仍需审核的内容,总局已组织开发了“企业外汇业务综合管理IC卡系统”,以实现各业务职能部门共享信息和便利企业的目的。该系统将陆续在全国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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