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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31号——泊头鸭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泊头鸭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泊头鸭梨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泊头鸭梨原产地域范围以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对泊头鸭梨原产地域保护的请示》(泊政请[2004]5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河北省泊头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鸭梨。
  (二)土壤条件。
  土层深厚肥沃的沙中壤土,PH值7.5至8.0,有机质含量1.0%以上。
  (三)栽培管理。
  1.种苗的培育。
  选用以杜梨为砧木的,无病害的品种纯正的优质苗木。
  2.苗木定植。
  行向南北,株距3至4m,行距4至5m,并按1:8的比例配置授粉树。
  3.施肥。
  亩施有机肥5000公斤。
  4.花果管理。
  人工授粉。每隔20至25厘米留1个果,每果台只留1个果,或百枝留果40个,或每亩留果1.2至1.3万个。盛果期梨树亩产不高于2500公斤。
  (四)果实采收。
  长期贮藏用梨可于盛花期后145至155天左右。
  用于短期贮藏和直销的可于盛花后160天左右采收。
  (五)品质特色。
  1.感官特征。
  果肉色泽乳白,皮薄细脆多汁,石细胞少,味甜,清香。
  2.理化特征。
  单果重175至265g。总糖含量≥9.1%,可溶性固形物≥11.5%,可食率90%以上,固酸比≥58.5,硬度指标6.5/平方厘米。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泊头鸭梨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泊头鸭梨原产地域保护的申报机构—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泊头鸭梨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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