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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
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所属企业、单位(名单见附件),在2004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空管系统合并后亏损,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民航空管系统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民航空管系统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北京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北京
  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北京
  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航行情报服务中心北京
  4、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设备修造厂北京
  二、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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