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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2号)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业经2004年9月6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拖拉机驾驶证。
  申领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拖拉机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拖拉机驾驶证。
  拖拉机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拖拉机驾驶证

  第六条 拖拉机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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