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拖拉机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拖拉机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第二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二)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四)抵押登记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拖拉机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拖拉机抵押登记内容和注销抵押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拖拉机所有人申请报废注销时,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因拖拉机灭失,拖拉机所有人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
因拖拉机灭失无法交回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作废。
拖拉机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需要停驶或停驶后恢复行驶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