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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条 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
  第二十一条 募集人在不能按时偿付次级债本息期间,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次级债招募说明书、专题财务报告及重大事项告知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其制作、发布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招募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一切对募集对象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但是,不得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者变相公开刊登。
  募集人和有关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投资者购买次级债。
  第二十四条 募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次级定期债务,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期次级定期债务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务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务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第二十五条 募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的募集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募集人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
  (二)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三)募集人依法进入破产偿债程序后,次级债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所有非次级债务之后。
  第二十六条 招募说明书中的募集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本办法关于次级债募集、赎回、延期和本息偿付的规定,详细约定次级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强制性规定。
  招募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次级债募集的规模、期限(起止时间)、利率、对象;
  (二)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本息偿付的法定条件、时间、程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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