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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政法[2004]39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现将《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发放的水政监察证件应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更换,换证工作应于2006年年底前完成。

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政监察证件的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政监察证件是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和身份证明。
  水政监察证件包括“水政监察证”和“水政监察”胸卡。
  水政监察证件的申领、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第四条 水政监察证件由水利部统一监制、颁发(样式见附件1)。
  水政监察证件应标注编码。编码由七位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的代码,后五位为水政监察人员的序号(见附件2)。
  第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符合《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13号)规定的任职条件。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符合水政监察人员任职条件、拟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应填写“流域机构水政监察人员证件审批表”(见附件3),经逐级审核后,流域机构报水利部审查,由水利部颁发水政监察证件,持证上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水政监察人员任职条件、拟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应填写“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察人员证件审批表”,经逐级审核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报水利部审查,由水利部颁发水政监察证件,持证上岗。
  第六条 水政监察证件实行每两年审验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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