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水政法[2004]400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现将《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妥善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际水事纠纷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过程中因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争端。
第三条 处理省际水事纠纷,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有利于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由纠纷各方本着互谅互让、团结治水的精神,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公平合理地协商解决。经纠纷各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水利部或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处理。必要时,报国务院裁决。
处理省际水事纠纷,可运用工程与非工程相结合的措施。
第四条 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的依据是:
(一)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国务院、水利部有关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的文件;
(三)流域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四)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