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放国营
四七一厂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函
(国核安函[2004]7号)
国营四七一厂:
根据《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的规定,我局审查了你单位提交的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更换申请书和申请文件的最终版。审查结果表明,你单位在相关核承压设备制造方面,基本具备《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向你单位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证书(国核安证字Z(04)02号)及其附件《国营四七一厂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条件》,该附件是资格许可证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