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
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53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三、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