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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
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53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三、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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