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代表组织),在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要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业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情况,逐步将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劳动标准、劳动条件等纳入集体协商范围,保证签订的集体合同内容实在有效。对直接关系到职工劳动权益和经济利益的问题,尤其是工资支付、休息休假、裁员保护、企业年金等,企业都应当与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加以确定,并可以就其中的单项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在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可以由一定区域内或行业用人单位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与相应的职工代表或工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补充保险和福利等事项或其中的若干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依法生效后,对所辖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约束力。企业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六、加强指导,密切配合,推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代表组织),要以实施新的《集体合同规定》为契机,在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上取得新的突破。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推动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要把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作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从各地实际出发,对本地区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要加强对有关经济指标、物价指数、劳动力市场供求、工资分配等情况的研究分析和统计测算,定期发布相关政策和信息数据,为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依据。要做好集体合同的报送备案和统计工作,指导企业和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依法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做好审查备案工作,并相应做好有关情况的统计工作。要加强对集体合同的管理和履行情况的监督监察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制约保证机制,把劳动保障监察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对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中发生的争议,要及时依法进行协调处理。要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充分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