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及职工协商代表保护等作了新的规定,明确了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明确了集体协商代表的任职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代表组织),要指导和帮助企业认真选派好集体协商代表,建立和完善委托本单位以外人员担任协商代表的办法,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在他们受到不公正待遇或打击报复时,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要加强对企业集体协商代表及相关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全面理解和掌握《集体合同规定》及相关的法规政策、经济管理、企业财务知识和协商技巧等,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集体协商能力。
四、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切入点,努力提高集体协商的实效性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仅是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重要手段,也是增强集体协商制度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力措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代表组织),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增强集体协商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切入点,指导企业与职工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协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注意妥善处理国家、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种职工之间的关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当前,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协商的内容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各有侧重,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着力解决部分企业存在的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问题,确保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将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作为推行工作集体协商的重点。经过努力,力争3—5年内在大多数企业中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起工资分配新的决定机制。
五、从实际出发,确定集体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新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丰富和拓展了集体合同的内容和范围,在原有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等内容,并逐条加以细化,使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内容更加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根据集体合同实践的需要,新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增加了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明确企业与职工可以就劳动关系某一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