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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4]195号 2004年9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新修订的《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4年5月1日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推进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集体合同规定》,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建立企业自主协调劳动关系机制,不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调整企业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目标的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局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代表组织),要认真制定学习宣传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新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各企业和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和了解新颁布《集体合同规定》的意义和内容。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全面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把学习宣传贯彻《集体合同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大推进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的力度,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是深入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作的关键。新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的内容、协商的准备、协商的程序、协商的中止等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为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提供了依据。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在促进企业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上下功夫。要把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作为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各类企业普遍开展集体协商。对于涉及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由用人单位代表与相应的工会组织代表或职工推选的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加以确定。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都不得拒绝集体协商。要指导企业制定集体协商规则和具体办法,规范和完善集体协商程序,具体细化集体协商内容,建立集体协商自我约束机制,实现企业集体协商制度化、规范化。
  三、明确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提高集体协商代表的自身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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