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一般定义
在本安排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主管税务机关”是指 税务局。
(二)“纳税人”是指 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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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安排的类型
本安排为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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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税种范围:本安排适用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
(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类型:本安排适用于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 公司(企业)之间的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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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适用期间
本安排适用于 纳税年度,每一纳税年度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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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关键假设
本安排选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是基于以下假设条件:
在执行期内,若上述假设条件发生变化,纳税人应在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双方视具体情况修改、中止或撤销本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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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适用本安排的 公司(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应符合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具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依据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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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年度报告
在安排有效执行期内,纳税人应在每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提交安排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提交如下资料:
第八条 税务检查
本安排应列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安排的情况实施审计、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安排的效力
在本安排有效执行期内,纳税人只要遵守了安排所有条款及约定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认可与其事先约定的有关定价事项。如果纳税人没有遵守安排,主管税务机关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或单方中止、撤销本安排。
第十条 安排的续签
本安排可连续续签但不能自动续签。如需续签,纳税人应在本安排期满前 月(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续签申请,并提供可靠的证明材料,说明原安排所述事实和相关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续签申请后,经审核决定是否接受纳税人续签申请,如接受续签申请,则与纳税人进一步协商,完成安排的续签工作。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就本安排的实施和解释发生歧义,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协调。如果纳税人不能接受协调结果,应考虑修改、中止或撤销本安排。
第十二条 保密义务和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本安排的谈签及实施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并受到税法以及国家保密法有关条款的保护和制约。
第十三条 生效、修订、中止与撤销
本安排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本安排。
主管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修订、中止或撤销安排,均应书面通知对方。通知内容包括修订、中止或撤销时间及原因。
第十四条 消除双重征税
安排应列明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和内容。
第十五条 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相关附件
本安排一式两份,应当使用中文。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一方将安排译成外国文字,且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税务局 公司(企业)
签名: 日期: 签名: 日期:
职务: 盖章: 职务: 盖章:
10.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呈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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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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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编码 │ │ 预约定价安 │ ┃
┃ │ │ 排适用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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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定价原则 │ ┃
┃ 和计算方法 │ ┃
┃ 及其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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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务 审 计 │ 签 名: ┃
┃ 人 员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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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税务机关 │ 签 名: ┃
┃ 科室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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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税务机关 │ 签 名: ┃
┃ 领导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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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级税务机关 │ 签 名: ┃
┃ 领导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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