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与纳税人正式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后五日内,以及《预约定价安排》执行中,发生变更、中止、撤销等情况后十日内,将《预约定价安排》正式文本及其相关变动情况的说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述程序也适用于已实施的预约定价安排个别条款的修订。
  第三十一条 实施本规则所需各种文书、以及预约定价安排参照文本随同本规则同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8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第48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公布之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已与纳税人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可执行至期满。公布之日后,签订预约定价安排,或公布之日前执行期满需续签的预约定价安排,均按本规则执行。

1.预约定价会谈记录



┏━━━━━━━━━━━━━┯━┯━━━━━━━━━━━━━┯━━━┓
┃      纳税人名称   │ │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   ┃
┠─────────────┼─┼─────────────┼───┨
┃     会 谈 时 间   │ │    会 谈 地 点    │   ┃
┠─────────────┼─┼─────────────┼───┨
┃     公司(企业)  │ │    主管税务机关    │   ┃
┃      主谈人员   │ │     主谈人员     │   ┃
┃     (姓名、职务)  │ │   (姓名、职务)   │   ┃
┠─────────────┼─┼─────────────┼───┨
┃     公司(企业)  │ │    主管税务机关    │   ┃
┃     其 他 人 员   │ │    其 他 人 员    │   ┃
┃     ( 姓 名 )   │ │    ( 姓 名 )    │   ┃
┠─────────────┴─┴─────────────┴───┨
┃会谈内容:                            ┃
┠────────────┬─┬──────────┬───────┨
┃主管税务机关主谈人员签名│ │公司(企业)主谈人员│       ┃
┃            │ │签名        │       ┃
┠────────────┼─┼────┬────┬┴┬──┬───┨
┃    记 录 人 签 名 │ │    │    │ │  │   ┃
┗━━━━━━━━━━━━┷━┷━━━━┷━━━━┷━┷━━┷━━━┛

2.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



税 字[20 ]  号

  公司(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    国政府间签定并执行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你公司(企业)在预备会谈阶段表示能够提供并满足预约定价安排所需有关信息资料,经研究,同意与你公司(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事项进行正式谈判。
  特此通知。

                            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3.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



__________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你局年月日送达我公司(企业)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书》(______税____字[20年  ]____号)的要求,现就我公司(企业)与关联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业务往来,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的正式申请,请予签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