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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行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对外服务工作,并对普查资料进行深度开发和应用。

第七章 表彰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等次、奖励人员人数比例、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表式(略)

  附件二:

证券经营机构普查联系人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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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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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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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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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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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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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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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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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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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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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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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子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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