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对外服务工作,并对普查资料进行深度开发和应用。
第七章 表彰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等次、奖励人员人数比例、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表式(略)
附件二:
证券经营机构普查联系人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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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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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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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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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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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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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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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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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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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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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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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子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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