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券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的组织实施,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各级证券监管部门予以协助。各“法人单位财务状况”表由证券业普查机构负责。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普查工作,并填写《证券经营机构普查联系人报名单》,于2004年10月20日前,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报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办公室。
联系人:武朝辉电话:010-88061950
传真:010-88061281电子邮箱:csrctj@csrc.gov.cn
附件一:《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办法》
附件二:《证券经营机构普查联系人报名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关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证券业的发展规模、结构、效益等情况,建立证券业经济普查数据库及基本单位名录库,为研究制定证券业发展规划,提高政府决策、管理水平提供基础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条 普查在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中国证监会联合相关单位设立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