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家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或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注册资本及经营状况
(1)股东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注册资本变动情况,相关纳税情况说明;
(2)主要股东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季度末的公司净资产总额、净资本总额和净资本占净资产的比例等资产状况情况(证券经营机构);最近两个季度末的拨备覆盖率和资本净额(动态)情况(信托资产管理机构)。
(3)主要股东从事证券经营、信托资产管理业务情况说明。特别要说明证券自营、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及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计划等的投资规模、管理方式、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投资运作及收益情况等。
(4)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业务经营、主营业务收入、盈利等情况说明。存在证券自营、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及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计划等业务的,需要说明其投资规模、管理方式、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收益情况等。
5、股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说明
6、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说明
股东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说明,重点说明最近三年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存在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是否存在不良记录。
7、股东已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情况说明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是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应就以下情况作出说明:已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出资金额与比例、历年投资收益情况、向基金管理公司委派人员情况、行使股东权利与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况等,并说明再次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原因及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8、股东与关联方关系说明
各股东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与示意图,关联关系应追溯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
9、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境外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公司名称、实缴资本、成立时间、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成员或主要合伙人名单及其简历;
(2)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合法存续的证明;
(3)近三年是否受到所在国家和地区有关监管当局和司法机关处罚的说明,并经所在国家和地区证券监管机构或者有关机构认证;
(4)经过审计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5)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的时间、提出申请时证券资产管理的业务类型(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养老金、个人账户等)、规模;最近三年所管理公募基金的规模、产品种类、业绩表现等情况;
(6)参股中国基金管理公司的战略发展报告;
(7)境外机构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及示意图。境外机构及其关联方如在申请前已在中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独资或合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开展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活动及作为QFII投资中国证券市场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
(8)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外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境外机构及其所在国家和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六)发起协议/合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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