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相关审批、报告事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格式作了统一规定(详见附件),各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与内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外资机构没有单位印章的,须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鉴证。
(二)申报材料要求股东或出资转让受让方提供最近3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是指申请日所在会计年度之前的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三)对申报材料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意见书的,经办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工作程序,制作工作底稿,保存相关档案,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相关报告、意见书,相关的报告、意见书应由两名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四、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二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三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变更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四 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五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办事处及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办事处报告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六 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
附件七 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证券投资情况表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申请人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申请材料一式4份,其中1份为原件,1份为电子版光盘。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另行提交书面和电子版光盘申请材料(定稿)各1份。
二、设立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承诺函
股东对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作出的承诺,以固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的承诺。
(二)确认书
同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股东信贷记录等社会信誉情况进行查核的确认书。
(三)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目的、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应由各股东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四)商业计划书
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股东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基金管理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以及开业后3--5年财务预测等。
(五)股东情况
1、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表格见附件六,如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2、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证券投资情况表(表格见附件七,如有证券投资,则填写此表;如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