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
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7月16日 财农[200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通知》(财农[2001]4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通知》(财农[2001]4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的使用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以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规模化和现代化经营,提高农业总体效益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标。
第四条 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五条 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登记3年以上,上一年有盈利业绩。
(二)农副产品加工或农业经营收入占企业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能够带动相当数量农民(农户)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或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农民为本企业职工,扩大农民就业,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第六条 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生产规模,具有区域优势,是当地特色主导产业。
(二)农民(农户)能够积极参与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