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出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
(三)对重大项目和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的项目组织审查论证和验收;
(四)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所属有关事业单位为国土资源大调查组织实施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国土资源大调查计划的组织实施及项目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和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组织编制项目计划建议,编报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
(二)组织项目论证、评估、评审,组织项目招投标;
(三)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四)受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的具体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经费支出概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及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组织实施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或协议,提交项目成果及相关资料。
(四)接受有关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九条 组织实施单位及其直属单位直接承担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
第三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的需求以及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会同财政部在确定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立项指南。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确定的范围和要求,各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含经费支出概算)报送组织实施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隶属于地方的,应将项目可行性报告送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送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单位组织由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评估或评审。
组织实施单位及其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论证。
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或组织实施单位组织招投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