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7月12日 财建[2004]19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国土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年度经费总预算;
(二)确定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原则;
(三)核批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确定年度项目立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