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项目属性、项目承担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概要,包括项目立项的背景、市场需求、资源交通条件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步骤、组织落实、目标等。
(四)项目效益分析,包括成本效益、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农民增收和吸纳就业能力等)。
(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总投资额、财政投入预算、项目单位投入、银行贷款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情况等。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县(市)财政部门指导承担农技推广示范任务的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并以财政部门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省级财政。
(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地市上报的示范项目进行论证,以财政厅(局)正式文件并附项目标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政部(一式两份)。
(三)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和专家意见批复项目,并下拨补助资金。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批复和资金拨款文件后,要督促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监督,保证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工作。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成果及主要做法和经验等情况,并定期向财政部反馈上述信息。
第九条 项目建成后,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向财政部报送项目验收报告。财政部将对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要逐步推行项目资金的报账制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经费本着规范、科学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金,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
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农字[2000]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