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推广示范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7月7日 财农[200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是中央财政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对农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科技主要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品优良新品种繁育与农业高效高产技术;农产品加工、保鲜技术;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术;节水农业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适用农机和农业信息化技术等。
第三条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采取项目单位投资为主、国家财政适当补助的方式解决。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区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新品种繁育、新技术应用示范、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示范项目要与当地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农业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
(二)体现区位优势。按照合理区域布局要求,确定开展技术示范的主导产业。
(三)形成示范能力。项目建设后,项目区生产设施、生态环境和技术推广应用条件要有明显改善,具备开展技术示范的能力。
(四)示范推广先进实用技术。要依托农业科技部门,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示范推广。
第五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组织、指导编制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标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