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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进出口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实施检测的补充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进出口木制品
有毒有害物质实施检测的补充通知
(2004年8月2日 国质检检函[2004]63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关于对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增加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3]987号)要求,各地检验检疫局于2004年2月1日开展了对进出口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的检测工作。结合这项检测工作的经验和国内外技术法规的最新发展,现要求各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木制品增加砷、有机挥发物、杂酚油、乙醛、苯酚、铅、铬、汞、镉、杀虫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安全性能和防火性能的检测,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检测项目、依据和标准
  对输入国有强制性技术法规或指令要求的出口木制品,各地检验检疫局按照输入国技术法规规定的或贸易会合同中约定的强制性技术要求进行有毒有害物质项目检测、评定。涉及木制品环保、卫生检测项目的部分国外技术法规或指令以及参考检测标准见附件1。
  对输入国没有有害物质要求的出口木制品,各地检验检疫局按照我国强制性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的要求进行检测、评定。
  进口木制品有害物质检测按照我国强制性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的要求进行检测、评定。
  二、检测范围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木制品,各地检验检疫局必须进行有毒有害项目的抽查检测,抽查比率不少于出口批次的10%。
  对《检验检疫商品目录》外的进出口木制品各地检验检疫局根据企业自愿申请进行检测。
  三、检测单位
  进出口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实施检测工作由总局指定的进出口木制品专项检测实验室承担,第一批开展出口木制品专项检测实验室名单见国质检检函[2003]987号文件。根据进出口木制品贸易情况,总局指定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等3家实验室作为第二批进出口木制品专项检测的实验室(名单见附件2)。
  四、有关要求
  进出口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是总局贯彻落实商检法的修订精神,结合近期轻工产品、纺织产品检验监管工作总体目标和具体安排,实现检验检疫内容转变和方式调整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保证质量。
  检测工作对保证我国出口产品满足国外技术法规要求,扩大出口有重要作用。要求各局向有关出口企业通报国外技术法规要求,宣传检测工作的意义,支持企业采取改进措施,提高企业安全、环保和卫生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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