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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省级粮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陈化粮销售的组织工作,规范交易行为。陈化粮销售一般应通过省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进行,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决防止暗箱操作、幕后操纵等现象的发生。对销售数量较大的仓单,可以进行适当分割,以方便用粮企业购买,禁止企业合伙竞买。要特别加强对入市企业陈化粮购买资格的审查,严禁未取得资格认定书的企业购买陈化粮。批发市场必须保留好陈化粮销售的有关资料,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陈化粮倒卖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陈化粮销售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购粮企业资格认定书上
注明企业每次实际购粮数量,并盖章确认,防止企业超量购买陈化粮。交易工作结束后,卖方省级粮食和工商部门要及时将陈化粮的购买情况通知购粮企业所在地的工商、粮食部门加强监管,违者要严肃追究责任。企业购买陈化粮后只能用作本企业的生产原料,严禁转手倒卖,也不得将陈化稻谷加工成的大米直接作为饲料粮销售,违者视同倒卖陈化粮处理。
  四、加强对陈化粮销售处理的全程监管,确保陈化粮按规定用途使用,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陈化粮销售后,特别要加强对出库、运输、加工和使用等各环节的跟踪监管。要进一步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并将监管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人。粮食部门负责陈化粮出库环节的监管,确保按规定程序出库。工商部门会同粮食部门负责对陈化粮销售、运输、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陈化粮运到销售合同标明的目的地并按规定用途使用。陈化粮出库后,出库企业要立即将有关出库情况向当地粮食和工商部门报告,当地粮食和工商部门要及时通知购粮企业所在地的工商、粮食部门。购粮企业所购陈化粮运到企业后,要及时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报告。企业所购陈化粮需要进行中转或在车站、码头暂存的,购粮企业必须同时报发货地和中转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发货地工商部门也应及时通知中转地的工商部门。陈化粮自中转地启运后,购粮企业应立即向中转地的工商部门报告,中转地工商部门要及时通知购粮企业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企业和部门,要追究有关企业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进一步加大对倒卖陈化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级工商、粮食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倒卖陈化粮等违法行为。对于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参与倒卖陈化粮的,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并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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