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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粮电[200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工商局,中储粮总公司:
  近期,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了一些陈化粮违法违规案件。这些案件的发生,暴露出一些地方在陈化粮监管上还存在漏洞,有些地方对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还不够准确、全面。加强对陈化粮监管的工作任务仍然很重。为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陈化粮销售和使用的监管,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严把出库粮食的质量关,从源头上杜绝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销售出库前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对鉴定为陈化粮的,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粮食部门负责实行封存,严防流入口粮市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企业不得擅自销售处理陈化粮。要进一步强化对退耕还林用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的质量管理,需供应陈粮的必须按要求进行理化指标检测,不能仅凭感官和经验进行判断,禁止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供应市场。对于超期储存的陈粮出库不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严格审定企业陈化粮购买资格,对已不具备陈化粮购买资格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陈化粮购买资格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计综合[2002]1345号)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购粮企业的资格审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要适当提高陈化粮购买企业的资格条件,并建立陈化粮购买资格年检制度。今后陈化粮购买资格只授予资信状况较好的大、中型酒精、饲料生产企业,对于小型酒精、饲料企业,在年检时不再授予陈化粮购买资格。对企业申请陈化粮购买资格时出具的有关材料和证明,要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如有疑问,应责成企业所在地粮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不能授予陈化粮购买资格。对于认定资格有误的,要追究认定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加强对已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企业的跟踪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其经营范围、生产能力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以及陈化粮购买和使用情况等。对于已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及时取消其陈化粮购买资格。对于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倒卖陈化粮的,要立即取消其购买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陈化粮的销售组织工作,严禁未取得资格认定书的企业购买陈化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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